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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分别是什么

劳动工伤 2020-09-01 14:03 标签: 劳动 争议 仲裁 制度 缺陷 完善 建议 是什么

缺陷:

1、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2、仲裁前置程序弊大于利。

3、仲裁时效之法律规定不一致,仲裁时效并未作中止、中断规定弱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4、劳动争议仲裁委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建设不完善。

完善建议: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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