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二、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3.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四、补充鉴定。
五、重新鉴定。
六、复核鉴定。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