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且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