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由于接受定作人的委托而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承揽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定作人无相应的专利实施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并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实际制造人因为是产品制造行为的参与者,依法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3、对于“来料加工”的委托人和加工人在专利侵权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多持慎重态度。
【法律依据】
《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