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机构应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二、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三、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四、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