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