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2、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3、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