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机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