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1、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
3、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婚前财产协议不需要经过公证生效,只要协议是当事人本人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且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侵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可以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