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没经济来源不能不给抚养费,可以少给,也可以用其他的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