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受害方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向公安人员报警的记录与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等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2)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妇联、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这些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出。
(3)证人证言。除双方当事人外,其成年子女、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人年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视听资料。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视频等电子信息,如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视频等。
(5)书面证据。对家庭暴力行为,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受害人可要求加害人出具书面悔过书、保证书,或进行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