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职务犯罪特点:
(一)主体固定:民政部门职务犯罪人员绝大多数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基层民政办主任、会计。
(二)手段简单:一般采用虚列、冒领、截留等手段。
(三)隐瞒政策:利用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各类优抚金、补助款。
(四)串案多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