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内容如下: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