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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复议的法律规定

法律顾问 2020-08-27 00:43 标签: 信息 复议 法律 规定

信息公开复议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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