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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终止对方探视权力

婚姻家庭 2020-08-22 11:54 标签: 终止 对方 探视 权力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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