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交通事故定责时限最少也要十天。如果是重大复杂的事故,定责时限为73天;如果有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98天内作出、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58天内作出、一般需要检验、鉴定的,33日内作出、无需检验、鉴定的,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