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