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可以放弃,抗辩权的特征如下: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四)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
(五)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