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法律规定:
依《废旧物品回收条例》的规定,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品,拾得人可以自己决定取得所有权。
《民法总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