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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顾问 2020-08-27 01:44 标签: 信息 公开 办法 规定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规定,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属于国家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项、第()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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