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通过验收后进入质保期,一般情况下在此期间是不需要再次进行验收的。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