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员不允许使用手机,所带手机等物品交拘留所保管。如果查明其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或者决定免于处罚的,物品会当场交还。
如果需要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的,物品会由拘留所或者看守所统一保管。
【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应发或者是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