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对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不服气的可以继续走法律程序解决,收集证据,进行上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