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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住所的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顾问 2020-08-27 02:48 标签: 民法 总则 住所 规定

民法总则住所的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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