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双方都有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公积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
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的所得资金相当。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