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而侵害到其他出资人的权利或给其他出资人造成一定损失的,该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