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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以公告都有哪些内容

法律顾问 2020-08-27 03:57 标签: 民法 总则 规定 公告 内容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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