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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暧昧短信致人离婚应赔偿吗?

婚姻家庭 2020-08-02 08:18 标签: 暧昧 短信 离婚 赔偿
暧昧短信害人差点离婚,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书面或口头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为行为人的暧昧短信,导致受害人夫妻关系恶化,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也造成了受害人家庭关系破裂等后果。所以,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给予经济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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