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若亲属是律师的,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是可以的;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但若亲属不具有律师身份,作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进行会见的,则应当经过法院、检察院的许可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