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如下:
(1)申请人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现阶段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3)申请人的经济情况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
(4)符合法律援助要件,但按管辖不应由本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