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三、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四、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