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5、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6、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7、请求抗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