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
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
4.交通费和食宿费。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5.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6.辅助器具费。
7.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解除劳动关系;构成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9.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