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法定概念,一般是指孩子的父母。孩子在学校就读期间其监护人不变,仍为孩子的父母。学校只是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没有监护义务。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按以下顺序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