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