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