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下列情形: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3、专利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或者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