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人权利有:1.会见、通信权,2.阅卷权,3.调查取证权,4.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5.获得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7.拒绝辩护权,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9.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