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辩护人的范围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为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1、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利益,更不是维护依法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其中第二条,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值班律师服务的对象是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范畴,是对辩护制度的一项补充,但不能等同于辩护。存在嫌疑人,被告人(或家属)自身委托或国家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就没有了值班律师的工作空间,这也是有效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权的应有之义。
陪同开庭需要相关的手续。辩护主要针对于的是被告人员,如果家属要作为辩护律师那么就必须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而且还要填要关的证明,具人数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这样法院才会同意,所以,一切都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家属陪同开庭辩护是可以的,但不能超过二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要求包括: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非律师人士有资格担任辩护人,然而该项权利仍受一定的限制条件所约束。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严格法律规定,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行使辩护权力外,他们还可考虑委托一至两名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辩护人的权利有: 1、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权利。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可以出庭参与审判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辩护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按照法律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上诉申请等申诉意见。 3、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辩护律师自我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我院许可,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4、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律师自我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我院许可,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时,若犯罪嫌疑人均未委派律师作为辩护者出席,然而在案件终审宣判之后,其又提出了委托辩护人的请求,那么,人民法院理应给予其准许。
如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理由不成立,或者辩护人在阅卷后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非常扎实,有罪证据确凿,认为被告没有如实向辩护人陈述案件事实,可以依法拒绝辩护。不能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作有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