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起算时间是从嫌疑人到派出所的时间开始计算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