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