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