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规定的优点:
(一)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二)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三)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
先履行抗辩权规定的不足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