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已经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而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