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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侯审人附随性义务法律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 2020-08-15 17:26 标签: 保侯审人附随性义务法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取保侯审人的附随性义务如下: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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