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罚金《刑法》有如下规定:
1.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