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