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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怎么处理

婚姻家庭 2020-08-23 11:24 标签: 离婚 使用 承租 处理

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处理如下:

(1)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承租权的,经征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处理;

(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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