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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后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法律顾问 2020-08-27 10:08 标签: 异议 法院 指定 举证 期限

异议后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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