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如下:
(一)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债务代偿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